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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68期

时间:2022-05-09 16:13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2587

会员法讯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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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两部门: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以案释法

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先履行抗辩事由而拒付工程款?

案情索引

原告A建筑公司、被告B实业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的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对工程承包内容、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进场施工,并施工至主体结顶。2018年7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告已完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协议约定双方对原告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且结算后7日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约定,甲方的结算审核期限为30日,否则视为认可送审价为结算价。

原告于2018年7月提交结算资料,被告认为与实际造价相差太大,故聘请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审定。2019年9月,原、被告双方及审核单位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上盖章确认已完工程结算价。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9月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原告未向被告开齐全部工程发票为由,仅向原告支付了一小部分比例的工程款且拒付剩余工程款,之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诸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B实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A建筑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双方补充协议,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后因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存在争议,2019年 9 月,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已有审定结算造价金额,双方在结算审核确认表上盖章予以确认,被告存在欠付工程款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未支付工程款原因为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工程发票,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作出了特别约定,一方不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本案中双方并无类似特别约定,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给付工程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另外,虽然合同可以约定发票作为付款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付款金额较大,部分法官可能根据自由裁量权支持“先付款后开发票”。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42号案例认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发包人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承包人也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虽然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是承包人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属于合理行使抗辩权。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三、法务问答

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1.当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即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2.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开具发票属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行政的纳税关系,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故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四、温馨贴士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20213月22日,杭州市建委发布《关于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适用范围为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在杭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标准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两类。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分全部来源于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根据通知,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

A级:信用分排名在前20%(含)且100分以上(不含本数)的企业;

B级:信用分排名在20-60%(含本数)且87分以上(不含本数)的企业;

C级:未列入A、B两级且信用分在85分及以上的企业;

D级:信用分在85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企业;

E级:被列入浙江省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取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上每个自然月1日、11日、21日的在杭企业信用分进行分级,并向社会公布各等级最低信用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其中每个自然月1日至10日开标的工程项目,应用上一个月21日的企业信用等级;每个自然月11日至20日开标的工程项目,应用当月1日的企业信用等级;每个自然月21日至月底开标的工程项目,应用当月11日的企业信用等级。

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建委将结合全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管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本期撰稿:

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蒋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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