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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30 10:38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2139
会员法讯第74期
一、法讯速递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源头斩断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明确以下行为不得实施: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法规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法规严肃表明以下行为会被处罚: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以案释法
买受人所购不动产在财产保全前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未按法院要求交付剩余价款,能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吗?
案情索引
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承包B房产公司(以下简称B)的某写字楼工程,因B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8年8月23日,A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其承建的该项目未经销售备案的房屋900余套。
2021年1月,秦某向查封房屋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被查封房屋中有一套系其购买,不应列入查封范围。经法院查明,2017年3月19日,秦某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房屋一套(规划用途为办公),房屋总价款为360000元,付款方式为2017年3月28日前支付180000元,余款向银行贷款。该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合同签订后,秦某向B支付了房屋首期款180000元,后因该房屋为抵押状态,无法办理个人按揭贷款,秦某未向B缴纳剩余房款,该套房屋亦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18年8月1日,秦某按照B的通知办理了接房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协议。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于2021年2月2日向秦某送达通知书,载明:“本院限你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剩余房款支付到本院冻结的B房产公司账户内。如逾期不付,本院将依法作出相应执行裁决。”秦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未缴纳剩余房款,法院遂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秦某的异议申请。秦某不服该裁定,以A为被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解除对其所购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主张解除查封、停止执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需在上述条款四种情形全部符合的情况下,才能够排除执行。秦某主张其情形符合前述条款规定,应当举证证明。秦某虽举证按照其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建设单位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在沟通的同时应随时关注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往往是由于资金状况不佳,财产保全能保到账户资金的可能性较小,加之施工单位为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也会申请保全自己承建的工程,因此,实际保全到的财产往往是房产。而这些仍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的房产情况各不相同,如果已经出售给小业主,小业主可能会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的处理与其他不动产是不同的。比对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见针对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的买受人的保护力度显然更大。但本案争议的被保全不动产不是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且秦某在财产保全前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故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其主张得不到支持,而施工单位在不利的情况下仍积极争取,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法务问答
申请财产保全后如何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申请财产保全前后,在查找财产线索时应尽可能全面,对于可能有争议的财产也尽可能先列入保全范围。如发生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积极应对,准确适用法条,分析异议人是否具备排除执行的具体条件,从事实及法律规定方面举证、抗辩。
另外,对于施工单位,应重视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对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有力保障,不宜轻易放弃,且应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条件。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注意防范虚假的执行异议。在实践中,查封相对方的不动产较易出现相对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的情况,引发案外人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要注意从合同的签订、资金支付等方面审核交易是否具备合理性,若发现涉嫌虚构交易等情况,及时提出抗辩意见或申请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温馨提示
人社部关停14个山寨证书查询网站
近日,根据网络巡查和群众举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查实并关停了14个仿冒网站,其网站名称、网址及页面内容与人社部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官方网站高度相似,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目前,这14个网站均已被关停。
今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进行网络治理。接下来,人社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山寨证书”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部认可的技能类评价证书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和osta.mohrss.gov.cn)查询。
本期撰稿
浙江省建工集团法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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