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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82期

时间:2023-07-04 09:06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1131

会员法讯第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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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批复对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批复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以案释法

承包人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2012年5月3日,发承包人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某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同年5月17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承包人进场施工。2014年6月27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关于延迟开工增加费用的索赔报告,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8日,承包人又四次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报告,主张因发包人欠付工程进度款、未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未按期对材料认价、甲供材料滞后等原因,造成承包人四次停窝工的损失。以上发函发包人收到后均未回复。

承包人于2018年向四川省高院起诉,诉请主张包括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本案原告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发包人上诉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近年来的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均有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停工损失往往易被认定为损害赔偿性质,依法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但如果停工损失能够列入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不超出工程造价的内涵的,则可主张停窝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停窝工损失或费用时,一定要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签证、索赔申请,并在结算时一并计入工程价款中。同时,在诉讼请求中,将停窝工损失或费用列入到欠付工程款中一并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不列为损害赔偿金一类。

 

 

 

三、法务问答

问: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范围包不包括借用资质和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答:该问题需分不同情况认定。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1.《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系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四、温馨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要注意安责险赔付标准、理赔程序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安责险的承保范围、赔付标准和理赔程序应予以重点关注。

1.安责险承保范围虽然涵盖农民工工伤赔付,但实践中,安责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以支付工伤认定标准的赔付金额,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购买安责险时,应了解清楚工伤赔付的标准,或在购买安责险的同时购买工伤保险。

2.购买安责险,在出险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保险合同约定的报案时间。很多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为48小时,逾期的,尤其是影响理赔查勘的则不再受理。

 

本期撰稿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胥袁

联系电话:1588886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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