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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85期

时间:2023-11-17 14:16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849

会员法讯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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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浙江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

20236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巩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果,破解基层、企业反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难题

《通知》明确,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通知》要求,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通知》提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无证、证书过期、持假证等违规违法作业活动,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门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真伪;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真伪。

 

二、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案涉项目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该怎么认定?

 

●案例索引

2011年8月,A公司与某施工企业就某风帆迁移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后下浮5%作为工程总造价。《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4年11月完工,2015年1月至8月陆续通过综合验收。2015年6月,A公司委托审计单位B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结算审核表》,该份《结算审核表》由A公司签章确认。2018年3月,B公司向A公司的上级单位出具案涉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所载明的工程审核金额与2015年所出具的《结算审核表》一致。2020年,A公司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按照《结算审核表》中载明的工程审核金额下浮5%进行最终结算,并要求施工企业返还已超付部分工程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总造价的约定以及结算方式的约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最终造价为审核金额下浮5%,A公司确已超付。但A公司于2015年6月签署《结算审核表》的行为,应视为其已经确认案涉工程的审核金额,至此,A公司已知晓其超额支付工程款但并未向施工企业主张,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提示

本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结合本案,由于涉及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案涉项目结算时间的确认至关重要。本案涉及两份结算材料,一份是2015年由B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表》,另一份是2018年由B公司向A公司上级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于两份结算材料,2015年的《结算审核表》由B公司出具,并由A公司签章确定了工程审核金额,并且A公司于2015年9月向B公司支付了审计费,因此可以视为案涉工程的审计已经完成,使得该份《结算审核表》能够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而另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2018年由B公司向A公司上级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通过其载明内容可知该份报告的出具系案涉工程相关内部审计需要,并非工程对外审计造价,案涉工程的审核金额在原告签署《结算审核表》时已经明确,因此,A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企业应当重视工程款项的时效保护,在时效保护期间内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出现因诉讼时效超过而丧失权利的情况。

三、法务问答

1.权利人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的规定,权利人要证明主张权利的文书已经送达义务人,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细化要求,比如让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在义务人下落不明时,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义务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等等。

此外,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当注意送达方式和送达内容。比如以快递方式发送相关文书的,应尽量通过中国邮政EMS或邮政普通信件等方式寄送并备注邮寄内容、及时保留邮寄路径证明,否则在无法确认送达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而在主张权利时要明确提出履行请求,例如发送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催告函或律师函等。在实践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也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民法典实施后,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过渡与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持续性,如何过渡与衔接,对于司法实务操作和处理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明确。一般来说,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温馨贴士

申请法律援助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

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涉及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原则、优化申请程序、完善审查程序、细化指派程序、规范承办要求五大方面。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明确,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采取由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的方式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请求异地协作。

 

本期撰稿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

 联系人:陆源源

联系电话:1800581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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