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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87期

时间:2024-01-11 09:36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1046

会员法讯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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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最高院修改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法修改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修改后调整了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范围,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2.新增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二、以案释法

甲指分包情形下,依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能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某光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5年7月建设公司与储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设公司。而后储能公司要求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消防公司。2016年8月建设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消防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消防公司施工中出现了工程增量。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完工后,储能公司与消防公司进行了结算,并认可了工程款为260余万元。但建设公司一直以不是合同主体、存在甲指分包问题,迟迟没有支付。消防公司遂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消防公司的诉求,由建设公司承担全部给付责任,建设公司不服上诉。

 

法院观点

本案存在甲指分包问题,争议焦点为消防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应当向消防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主体问题。法院认为建设公司系受储能公司指定与消防公司建立分包合同关系,但建设公司系自愿行为,不因具有指定分包行为就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分包合同有效。在消防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内对应工程欠款。但因合同外增项价款由储能公司与消防公司之间确认,该部分应由发包人储能公司直接承担给付责任。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建设公司与储能公司在各自责任部分范围内向消防工程承担给付责任。

实践中,发包人有时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直接指定第三人为分包人,打破了“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模式,从而可能打破合同相对性。亦如本案,发包方储能公司指定消防公司为专业分包方,要求承包方建设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合同。本案的审判结果明确了在出现甲指分包问题时,应严格依照合同相对性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超出分包合同范围完成的工程量及其价款被发包人与分包人所确认的,发包方也应在超出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对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律师观点

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况,规避风险的方式是由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签署合同,或由三方签订合同,陈述三方关系并明确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达成前述方案,对于施工总包单位更应注意风险防范,在合同缔约时保留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证据材料,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对于付款和结算的责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发包人确认付款和结算,对于分包人导致的工期、质量责任及时界定原因并要求发包人确认,及时主张权利。

 

三、法务问答

问: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温馨提示

住建厅出台文件明确建筑垃圾也要分类利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引导和规范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体系,统筹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等各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指导目录》提出了强化项目建设保障、大力推进分类利用八项主要措施和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数字赋能、强化宣传引导三项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将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确保按图施工,并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当审查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盛梦莹

联系电话:0571-8199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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