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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89期

时间:2024-01-31 11:44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956

会员法讯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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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新公司法20247月1日起施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解读,此次公司法修订有以下亮点: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

3.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4.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5.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承担认缴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优化公司治理

1.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

3.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1.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2.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

3.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5.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6.明确利润分配时间,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2.规范董、监、高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则,增加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3.强化董、监、高人员对股东资本充实的监督责任。

4.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6.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1.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2.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3.将发行可债转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案释法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还应承担资本充足义务

案例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07日作出的(2022)浙民终4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字20201184号裁决书,认定案涉债务形成于20176月至20182月,杜鲁克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路桥公司支付货款259565元。案经执行,查明杜鲁克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2016年3月11日,由王伟洪、王纪灿、谢巧慧发起成立杜鲁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谢巧慧认缴出资1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3月3日前。2018年10月10日,谢巧慧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王伟洪。2021年11月2日,厦门路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谢巧慧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50万元额度内,对被执行人杜鲁克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谢巧慧不服执行裁定,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谢巧慧无需在未缴纳出资150万元额度内对杜鲁克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确认不得追加谢巧慧为(2021)浙06执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巧慧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巧慧可否被追加为(2021)浙06执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谢巧慧转让股权时未届出资期限,在杜鲁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谢巧慧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一般情况而言,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于认缴的出资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但本案中,谢巧慧作为杜鲁克公司的发起股东,出资认缴期限设定为20年,事实上零实缴出资。案涉债务发生于谢巧慧持股期间,根据2018年9月10日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记载,杜鲁克公司账面净资产总额为-129772.47元,表明谢巧慧于2018年10月10日转让股权时认可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该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有逃避公司债务清偿、逃避出资义务之嫌,谢巧慧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金讼圈”提示: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观点:

新《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填补了原法的漏洞,杜绝了之前股东借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出资义务之实的做法。在约定的出资义务截止日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明显缺乏出资能力的新股东,如果原股东不再承担出资义务的补充责任,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当然,法律并不禁止正常的股权转让,即使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也完全可以自由转让,法律只是为了避免因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后果,设置了防范措施。

 

三、法务问答

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34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用地未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

 

四、温馨贴士

新《公司法》规则下,除两种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原《公司法》规则下,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且认缴期限没有限制,认缴期限约定为100年都可以,且只要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均不得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在新《公司法》规则下,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所以,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再也不能以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为由拒绝缴纳出资,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与债权人均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对认缴出资的股东来说是一个巨大变化。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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