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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九期

时间:2017-06-20 15:03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7982

会员法讯第九期

一、法讯速递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

《通知》称,各省级政府要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通知》明确,将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调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此外,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以案释法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是否属于施工单位保修范围?

案例索引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403号“南京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益公司”)与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1月,康益公司与宇通公司签订《紫荆广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4年。案涉工程于2015年1月交付使用。2016年1月22日,紫荆广场中吊顶式空调机末端盘管因严寒冻裂损坏。后康益公司多次要求宇通公司按照质量保修承诺对上述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宇通公司认为该损坏不属于质量保修范畴,不同意免费维修,且盘管冻裂应当予以置换。为了不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2016年3月15日,康益公司只得又与宇通公司签订《采购安装协议书》一份,合同签订后,宇通公司对损坏部位进行更换,康益公司向宇通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35997元。为此,康益公司将宇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宇通公司承担上述维修费用35997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康益公司认为宇通公司提供的空调机不符合其招投标规定的产品标准,但仅陈述外室温不在-10度-48度范围内,不足以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但根据宇通公司向康益公司交付的YAH-D吊顶空气处理机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关于冷却和加热盘管的规定,康益公司在停用空调机时,应将盘管内积水排尽,必要时用压缩空气吹尽,现康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上述措施,且宇通公司陈述在维修时发现盘管内有积水,本院有理由相信宇通公司未按照YAH-D吊顶空气处理机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导致盘管内积水而致盘管冻裂,属于康益公司操作不当,因该损坏而发生的维修费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故康益公司主张宇通公司承担该项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因此,在工程保修纠纷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因业主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须承担质保责任,但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宇通公司在操作手册中对使用要求做了明确说明,且宇通公司陈述在维修时发现盘管内有积水,法院据此推断属于康益公司操作不当造成盘管冻裂。其实,宇通公司在更换时通过拍照或摄像保留相关证据则在庭审时将更为有利。

三、法务问答

问: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实践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常用的处理方法?

答:(1)确定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确定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并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保修协议应承担哪些保修责任。

2)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后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3)明确责任。施工单位到达现场后与建设单位共同确认质量缺陷原因及责任主体。

4)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在责任不明、存在争议情况下,双方应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以明确责任。

四、温馨贴士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新规出台,强调建筑领域中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浙江省近日公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诸多对员工工资发放的具体要求及责任,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要求,如果企业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法律意识及管理,必然将承担巨大的管理成本支出!

《办法》强调了建筑领域中,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1.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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