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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十期

时间:2017-07-12 10:58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18817

会员法讯第十期

    

    一、法讯速递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以案释法

  工程造价结算时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送审价为准”的条件

    裁判要旨:

    审判实践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时,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圳业公司与国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版示范文本),约定国利公司承建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国利公司承建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后,国利公司向圳业公司递交工程决算书,但圳业公司迟迟未予以确认、答复。国利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圳业公司按其递交的工程决算书支付尚欠付的工程款。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而本案当事人只是选择适用了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该格式文本中并没有对发生上述情况下是否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事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不能以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之规定为据,简单地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但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违反这一规定,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在本案中,之所以确认以国利公司向圳业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数额基础的结论,是因为国利公司将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圳业公司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的证据,亦未在这一期限内申请鉴定。在一审法院同意就与工程款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后,圳业公司以不同意一审法院确定的鉴定范围为由,未在一审法院负责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致使鉴定工作未能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律师点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以送审价为准”,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包人以消极的态度,故意拖延工程价款的结算。从目前来看,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已经持较为统一的态度,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送审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需要特别提醒的是,2013年新修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和调整,通用条款第14.2条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但考虑到该条款仍旧是格式文本中的一款通用条款,为确保能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施工企业在签署施工合同时最好在专用条款中再次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避免在主张权利时,自身无法证明已经提交结算文件的被动局面。

    三、法务问答

    1.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问: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会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吗?

    答: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四、温馨贴

7月的工资有三大变化哦!仔细看看!

    又到了发工资的日子了,7月对上班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月,因为你的工资,可能会在这个月悄悄发生变化。到底工资条上的哪些项目值得你重点关注?一起来看看!

    基本工资

    有的单位,基本工资是与工龄相关的。工龄是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不少大学生会在7月份毕业后入职,有的单位按其报到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按照“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的相关规定,有的单位会在7月份调整与工龄相关的工资。

    保险费用

    日前,杭州公布了新的社保缴费基数。由于浙江省平均工资的增长,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上调。

    杭州市从2017年7月结算期起启用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385元为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并在结算期内完成年中结算。月缴费基数的上限(300%)、下限(60%)分别为:14096.25元、2819.25元。

    缴费基数确定了,一个月需要缴纳多少社保费你知道吗?每月需缴纳的社保费=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目前,市本级职工五险的缴费费率如下:

 

险种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养老保险

14%

8%

医疗保险

11.5%

2%+4元

失业保险

0.5%

0.5%(农村户籍人员不缴费)

工伤保险

0.4%~1.6%

0

生育保险

1%

0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因此,社保缴费的变化,会影响你到手的收入。

    住房公积金

    2017年7月1日起,杭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上限为杭州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980元;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860元,临安、桐庐、建德、淳安153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

 

    本期撰稿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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