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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十一期

时间:2017-08-22 08:57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19707

会员法讯第十一期

一、法讯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即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如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公布统计资料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以案释法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延误损失问题?

裁判要旨

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另一方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以委托专业审价单位,以结算审价技术指标为依据,结合系争工程延误工期的实际情况,审定受损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

案例索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06号“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年1月16日,欧港公司与舜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期、结算等具体事宜。2004年5月27日,当地规划局向欧港公司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载明:“由于涉及规划调整,请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2004年5月31日,欧港公司向舜杰公司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载明:“根据规划局通知要求,请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2004年6月10日,欧港公司向舜杰公司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载明:“经请示金山区政府意见,需我方施工现场暂停两天”。2004年6月11日,欧港公司向舜杰公司发出《部分复工通知书》,载明:“为配合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和减少经济损失,我公司决定:不涉及胜路、亭卫南路两条道路沿街和南边陆幢房的建筑物继续施工”。2005年4月15日,舜杰公司向欧港公司发出《关于某项目因业主要求停工所造成损失的索赔函》。2006年3月30日,舜杰公司承建的全部单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共延误459天。其后,舜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欧港公司支付停工、窝工损失4056579.3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1. 对延误工期责任的认定。鉴定报告详细分析了延误工期459天的原因并归结为规划设计变更、因业主方原因施工区域高压线未及时迁移、部分房屋结构封顶后因业主方原因不能连续施工三点。规划设计变更及高压线未及时迁移的责任显属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虽然建设单位称规划等变更属不可抗力,相关后果其不应承担,但作为开发商,此属于其应当承担的风险,故对此抗辩不予采纳。

2. 对停工费用的认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无争议部分为4368069元(临时设施费1520000元、综合保险费450000元、停工损失费2398069元)。争议部分索赔费用为1192166元。

法院最终采信2781519元。其中:(1)2天全部停工费用155961元,根据审价技术指标,计算人工、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停、窝工费用;(2)8幢房屋未及时复工、管线影响停工、部分房屋结构封顶后停工共计索赔费用793752元;(3)遣散费用270000元,按300人施工,每人900元计算;(4)现场管理费索赔费用为1262509元,按定额综合间接费的40%来计算现场管理费;(5)活动房等闲置费用299297元。

法条链接:

1. 《合同法》第28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合同法》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律师点评

1. 承包人确定工期延误损失的两种方式即直接举证和司法鉴定;

2. 承包人必须关注及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的程序条款;

3. 工期延误损失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损失、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损失、材料涨价损失、管理费用损失、未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保证金未及时返还损失、对分包单位承担的违约损失、增加的保险费损失、人员遣散费损失等。

三、法务问答

1. 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2.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如何认定竣工日期?

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温馨

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以及依照特定规则进行确定。

1. 达成协议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按照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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