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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0 08:58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5889
一、法讯速递
最高法日前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通知要求: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二、以案释法
诉讼前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诉讼中一方可否申请重新鉴定?
案例索引:
2010年7月15日,经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由施工单位承建位于江山市某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款13640000元,工期为总日历天数255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时间为准,竣工日期按开工报告时间顺延。
2010年7月20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江山市某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工期为33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准。
2013年1月17日,双方在建设单位债务危机帮扶工作指导组协调下口头中止合同,共同委托衢州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已完工工程量(款)进行审核。2013年9月3日,衢州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13)第135号审核报告,结论为工程费用合计9076003元。后双方因工程价款如何进行结算产生争议致诉。
在庭审中施工单位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观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起诉前共同委托衢州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已完工工程量进行审计,施工单位在庭审过程中也认可是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施工单位已完工工程量(款)应当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虽然施工单位对该审计结论中人工费调差、材料取价、取费定额等有异议,在庭审中提出对工程量进行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也未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违法鉴定行为,故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本案施工单位已完工工程量(款)应当参照衢州市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13)第135号审核报告计算为9076003元。
律师观点
实际上对于本案涉及的争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较为明确,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即已明确:“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因此,实践中,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应当明确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法律后果,慎重地作出决策。
三、法务问答
问: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后,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律所规定的股东基本义务,即使其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即使转让全部股权后,仍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温馨提示
全国互金整治办:P2P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要上征信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称,近期P2P网贷机构风险频发,部分借款人借机“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等待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加剧了P2P平台的风险爆发。为严厉打击P2P平台借款人的恶意废债行为,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后续,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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