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官网!
时间:2019-01-30 09:17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4842
会员法讯第二十八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8年11月22日,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
主要排查内容: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指导监督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通知指出,一旦查处到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以案释法
承揽人搭建彩钢棚坠伤
定作人是否担责?
案例索引
2017年7月23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彩钢棚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某为李某在永川区某镇承包的果园搭建彩钢棚,王某负责自有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工作,并且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与损失。
2017年8月1日16时许,王某在施工中不慎从离地面约6米高的彩钢棚上摔下受伤,其立即被送往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17年8月29日,王某出院伤情诊断为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等。2018年1月,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评定,王某因右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分别被评定为伤残九级、伤残十级。王某因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2 394.78元。
为此,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观点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自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虽在王某施工过程中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但王某并无制作、安装彩钢棚的资质,其在选任承揽人时未注意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判决李某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42 359.22元。
律师观点
本案虽为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但对于施工企业亦有借鉴价值。根据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在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了节省成本和方便,往往直接委托个人承建相关项目,以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个人专业知识及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易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一旦发生相关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则发包人也往往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发包人发包工程时,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相关项目。
法务问答
1.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十九条: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2.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答:对此问题可以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8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温馨提示
税务总局解读新个税法征管衔接问题: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本期撰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永闯
电话:13666688826
联系人:宦文祥
电话:13606508549
联系方式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347-1号4楼
联系人:刘桂萍
电话:0571-87212980
投稿邮箱:hzjzxh@126.com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赵全强
联系电话:13758134571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永闯
电话:13666688826
联系人:宦文祥
电话:13606508549
contact us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