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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 疫情风控专辑(第八期)

时间:2020-03-25 14:16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4699

会员法讯 疫情风控专辑(第八期)

前言

《会员法讯》自201610月创办以来,迄今已有四十一期,通过法讯速递、以案释法、法务问答、温馨提示等形式,为会员单位的法律风险控制提供了有力参考。目前,新型冠病毒疫情来势凶猛,举国上下共同抗疫,鉴于疫情对建筑业产生的巨大影响,为提示企业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特推出疫情风控专辑,敬请会员单位关注。

本专辑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主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协办。欢迎会员企业踊跃投稿。

疫情防控期间,假期延长、复工延迟、员工逾期到岗,企业如何依法合规处理劳资关系?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来势凶猛,为防控疫情之必要,在特殊时期政府及政府部门采取了停工、封闭等特殊政策和措施,随之劳动关系领域也相应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和用工成本压力,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面临着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十分关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的停工性质、假期安排、工资计发等劳动事务的处理。

202027日,人社部颁布了有关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12条意见(即《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该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本文结合上述最新意见,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问题、正式复工后员工逾期到岗相关问题、企业如何依法合规处理劳资关系降低用工成本问题三个大方面分析梳理,对企业和员工集中关注的11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以期能帮助企业和员工,做到合规合理、有序有效地处理好特殊期间的劳动事务。

一、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相关问题

1.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正常春节放假期间为124日(除夕)至130日(正月初六),其中125日至1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124日、128日至30日均为休息日调休。延长假期中的131日、21日,属于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22日属于正常双休日性质。

1)在延长假期间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向其支付正常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情形下,若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全额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职工因延长春节假期休假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在延长假期间上班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计发200%加班工资。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六)款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对于这三天上班的职工,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2.延迟复工期属于什么性质?工资如何计发?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公告。

202012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对于企业具体的复工时间,各市还相继推行了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的措施,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施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备案通过后,企业方可复工。因此,每个企业的复工时间,目前还不统一,须关注当地政府和自身企业的进一步通知。

1)延迟复工期的性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延长假期届满至复工前该期间即延迟复工期,应该属于“停工期”性质,而不是休息日、假期,其是政府要求企业采取停工、停业措施,以期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

2)延迟复工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①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如杭州市人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政策问答》明确:对因延迟复工而停工停产企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员工劳动关系在复工前到期,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以安排年休假的方式冲抵?

可以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也就是说,年休假可以且主要由企业统筹安排;且如上所述,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做出的延迟复工通知并不是假期,而是企业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疫情情况下的停工期,法律并未禁止企业在该期间安排职工休年假。

最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也明确了延迟复工期间可用完各类休假。

二、正式复工后员工逾期到岗相关问题

1.企业复工后,员工因被强制隔离而无法到岗的,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在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六)款明确要求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企业复工后,员工未及时到岗或拒不到岗的,如何处理?

因疫情防控的特殊原因,员工未及时按复工时间上班的,企业不能简单地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1)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要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2)对确需到岗的职业,如员工说明逾期到岗的时间较短或企业可以接受的,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与员工商议以安排年休假方式进行解决,对于没有年休假或年休假休完的员工,建议按事假处理。若因被当地隔离封路而不能返岗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工资可按正常出勤论。

3)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其及时返岗,对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因此,如员工逾期到岗的事由、时间企业无法接受的,企业应先向员工发送邮件或书面通知,指出复工的重要性,要求其说明未返岗的理由和合理预估时间,如果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当要求员工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要求员工补办病假、事假手续;如果员工拒不返岗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再次发送邮件或书面通知,告知员工若不返岗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将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仍继续无正当理由局不返岗的,企业可以按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三、企业如何依法合规处理劳资关系降低用工成本问题

1.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调整员工工资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如企业须调整整体性薪酬机制的,应先制定工资调整或分配机制草案,有职工代表待会的,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需要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调整员工薪资水平?

由于疫情防控因素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此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应该互相体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五)款明确了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

因此,因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效益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这是法律所允许也是当前政策所鼓励的。

当然,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企业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有浮动工资部分、该部分直接与企业效益、员工业绩挂钩的,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薪酬制度的规定执行。

3.除薪酬调整外,经营困难的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成本?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五)款也明确鼓励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可见,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通过缩减产能、减少职工的出勤时间、轮岗轮休,以减少工资的支出;也可以与职工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同时维持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企业调整劳动条件的,需要先和员工协商一致。

4.用人单位因禁止复工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弥补?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疫情期间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5.疫情发生后,对微小企业政府有无扶持政策?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四条明确了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合理分担企业维岗成本等措施。

各地政府陆续采取了降低成本、财税等扶持政策。如202025日出台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采取了系列扶持措施:对工业用电、工业用水等价格进行为期3个月的10%下调;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等。

总之,企业和员工在很大程度上是共生关系,延迟假期、延迟复工等是政府为加强疫情防控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在面对因此类措施而给企业和员工造成的影响时,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希望以上三大方面的分析,能够协助企业更好的处理应对,为有序复工做好准备;同时希望能够帮助员工更好的了解合法权益,和企业凝心聚力,共同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各级、各地政府都在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关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具体假期、待遇、复工等劳动关系处理事宜,应当严格遵循地方规定。如本文观点与当地或今后发布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请以当地政策规则为准。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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