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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45期

时间:2020-07-06 09:18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5042

会员法讯第【45】期

    一、法讯速递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设“建筑垃圾处置”专章

20204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202091日起施行。该法设专章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了规定。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浙江省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省住建厅、发改委及财政厅于20205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20620日开始施行。

《实施意见》规定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实施意见》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工程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重点,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积极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二、以案释法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案例索引

20171013日,江苏省消防总队发布江苏省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招标公告。全邦公司参加投标。20171229日,招标人第一次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全邦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该次公示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全邦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2018319日,招标人发布拟中标候选人二次公示,高科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18328日,省消防总队向全邦公司送达《关于“省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土建及水电工程安装工程”异议书回复函》,该函答复取消全邦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理由是全邦公司项目经理徐正财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以及项目经理徐正财存在在建工程。全邦公司以消防总队与高科公司在指挥中心项目招标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了全邦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取消高科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全邦公司为中标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中标与否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序,并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因此,全邦公司要求取消高科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确认全邦公司为中标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律师提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法务问答

1.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多长时间内投诉?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哪些事项需要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诉人投诉时,投诉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四、温馨提示

我省首次编制的《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2018版)审定通过。

近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第二阶段七项编制成果审定通过,其中《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和《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2018版)》等三项成果为首次编制。2018版市政概算定额、修缮预算定额和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等三项成果的审定通过,对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健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期撰稿

    联系人:邹永闯  

    联系电话:13666688826 

    单位: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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