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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27 09:20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12550
杭 州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杭建协【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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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建协,建筑施工企业:
市建委于2015年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15)55号〕,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建协、市建委工程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继多次召开专家、部分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租赁企业及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专题会议,宣传文件精神,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讨论落实文件的具体措施。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促进建设工程支模架施工的安全性,根据市建委文件精神,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1、将专题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为“关于实施‘杭建工发[2015]55号文’的指导意见”(附件),下发各建筑施工企业和论证专家。
2、组织对杭建工发[2015]55号文和“关于实施杭建工发[2015]55号文的指导意见”的宣贯会议,便于企业理解文件精神,明确落实文件的具体措施。
3、修订《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参考意见》中“高大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章节,把原章节中以扣件式钢管支架为主的内容进行修改、细化,以门式、碗扣式和承插型盘扣式三种工具式支架分别编制,突出重点、细化节点、保证安全。
4、与软件公司合作设计上述三种工具式支模架计算软件,提高支模架的安全性,方便企业、项目部对支模架设计的计算。
5、举办上述三种工具式支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培训班,提高企业相关人员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使规范、标准和建委文件精神落实到施工一线。
6、收集上述三种工具式支架的节点做法,编印图文并茂的节点处理示意图,明确不同结构条件下支模架节点处理方式,特别是一些复杂结构的节点处理,使其受力更科学更合理。
7、继续做好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吸收专业能力强的专家进入专家库,进一步提高论证水平。
附件:关于实施“杭建工发[2015]55号文”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5年3月24日
抄报:市建委工程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附件:
关于实施“杭建工发[2015]55号文”的指导意见
1、凡是符合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第二条规定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安全管理,均应按杭建工发[2015]55号文件精神,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2、对砼模板支撑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具体界定如下:
⑴搭设高度8m及以上是指从下一层楼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
⑵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是指结构两端轴线之间的距离;
⑶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这些荷载应考虑包括结构自重、模板及其支架自重、施工活荷载(包括倾倒、浇筑混凝土产生的荷载、人员和设备荷载)。
3、由于目前承插型盘扣式支架尚缺乏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选用此类支架时,产品应具有相应的企业标准,并出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资料,确保支架的质量。
4、关于支撑体系混搭,一般要求主要受力体系不得采用不同的支模形式;对于结构形式复杂,使用工具型支架时局部节点需采用构造措施的不应视为混搭。
对于为了满足支架构造要求而设置的水平、竖向剪刀撑,可调托撑及不同支模体系间的纵、横向水平连接杆等也不应视为混搭。
上述辅助加强措施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加以具体化,并应确保竖向荷载通过可调顶托支撑轴心受力传至立柱,避免通过扣件传递竖向荷载,专家论证中应重点加以关注。
5、杭建工发[2015]55号文件的附件“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要点”中第四条的第(二)款、第(四)款的第1、2、3、4条文均指未超限的支模架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模架搭设的要求,但其立杆顶端的传力应采用可调托座,避免采用扣件作为传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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